「中國」:修訂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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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後,改革開放的路線基本確定,中國進入了一個周邊國際環境基本和平,國內社會穩定,經濟長期快速增長的階段,「八五」計劃、「九五」計劃、「十五」計劃均得到了全面實施和基本完成。
 
=== 走向復興 ===
 
1997年7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1999年12月20日,恢復對澳門行使主權。2001年,中國正式加入世界貿易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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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治 ==
 
=== 政治 ===
 
憲法
 
===== 憲法 =====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1982年12月4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公告公佈施行。
 
===== 權力機關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實行一院制。它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和人民解放軍選出的代表組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每屆任期5年,每年舉行一次會議,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如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 行政機關 =====
 
國務院是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和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實行總理負責制。各部、各委員會實行部長、主任負責制。每屆任期五年。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 國務院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由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組成。國務院實行總理負責制。國務院秘書長在總理領導下,負責處理國務院的日常工作。國務院設立辦公廳,由秘書長領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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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起
 
===== 司法機關 =====
 
人民法院是國家審判機關,分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審判機關,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業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上級人民法院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對產生它的權力機關負責。
 
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分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最高人民檢察院是最高檢察機關,它領導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產生它的國家權力機關和上級人民檢察院負責。
 
==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機關 ==
 
=== 最高人民檢察院 ===
 
==== 最高人民法院 ====
 
政黨制度
 
===== 政黨制度 =====
中國共產黨,是中國的執政黨。中國共產黨是中國工人階級的先鋒隊,同時是中國人民的先鋒隊,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領導核心,代表中國先進生產力的發展要求,代表中國先進文化的前進方向,代表中國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黨的行動指南是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和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黨的最高理想和最終目標是實現共產主義。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機構(略圖) ==
 
中國還存在8個民主黨派。分別是中國國民黨革命委員會、中國民主同盟、中國民主建國會、中國民主促進會、中國農工民主黨、中國致公黨、九三學社、台灣民主自治同盟。
 
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項基本的政治制度,是具有中國特色的政黨制度。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有各民主黨派、無黨派民主人士、人民團體、少數民族人士和各界愛國人士參加的,由全體社會主義勞動者、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和擁護祖國統一的愛國者組成的,包括台灣同胞、港澳同胞和國外僑胞在內的最廣泛的愛國統一戰線組織。
 
=== 社會團體 ===
 
社會團體是當代中國政治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中國的社會團體都帶有准官方性質。《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成立社會團體必須提交業務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業務主管部門是指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授權的組織。社會團體實際上附屬在業務主管部門之下。中國的社會團體是社會組織的一種。